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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時刻是否來到!?」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16/12/21 / 高市議壇NO.10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近期初審《民法》同性婚姻合法化,引起社會團體反對修法的聲浪;對於同性伴侶是否可納入婚姻法,享有與異性婚姻同樣的保障權,贊同及反對人士各持有不同見解。為了解雙方立場,高雄市議會於105年12月8日舉行「婚姻平權時刻是否來到!?」公聽會,由黃柏霖議員主持,陳麗娜、陳麗珍、簡煥宗、高閔琳議員列席,並邀請多位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會。

  黃柏霖議員表示,多元性別者有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需求,但社會對於同性婚姻的民法修正案卻有不少疑慮。正、反兩方的民意與立場,將成為立法院審議時的重要參考,而為使雙方得以對話、進而達到共識,特邀請社會團體及學者專家一同探討。

  「社會民主的真諦,在於不否定別人的價值。」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楊佳羚助理教授認為,許多民眾憂心修法後原本由一男一女構成的家庭制度及稱呼會有所改變,但目前稱呼已逐漸中性化,社會上對父母亦可稱為雙親,並不影響家庭關係及異性婚姻的權益,期盼各界能看見同性戀者的需求。

  高雄醫學大學胡郁盈助理教授表示,有許多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士,反對同性婚姻法制,不代表反對同性戀者需要伴侶。但人民的自由與人權,皆是法律所賦予的,目前的專法皆是在平等法律上給予更佳的保障,若不為同性戀者修訂民法、只立專法,在專法內限制同性伴侶的權益,等同無法滿足同性婚姻法制的需求,故同性婚姻應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價值,納入民法修正才是解決之道。

  過去參與許多女性利益、男女平權、立法推動的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吳宜霏總幹事表示,「支持修民法,拒絕專法」。目前另訂「同性伴侶制度」的國家,因面臨同志伴侶要求承認其婚姻的訴訟挑戰,已可能再次修改法律。在有前車之鑒的情形下,台灣若還選擇隔離專法的舊思維,才是增加未來更多的修法成本。

  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蔣琬斯理事長亦堅決反對立專法,力挺婚姻平權。她認為,無論同性戀是否可以結婚,隨著時代的推進,家庭的定義及各項制度「本來」就一直不斷地被改變與挑戰。而許多人擔憂同性戀者收養孩子會引發各種問題,其實現在同志已可透過單身收養的方式收養小孩;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僅能讓同性戀者擁有合法配偶,還能提升收養孩子的權益及保障。

  國立中山大學蕭蘋教授則以媒體研究學者的身分表示,家庭對大眾來說既具私密性又具公共性,所以當家庭的制度有所改變時,可能引發反對者的不理解與恐懼,但無論異性婚或同性婚,家庭的本質是不變的。同性婚姻是國際趨勢,台灣有可能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堪稱亞洲民主的典範,值得被肯定與鼓勵。

  台灣民主不僅應傾聽社會需求,也需要有嚴謹的法律程序。松年大學蔡維恩講師認為,多數反對者並不仇視同性戀者,而是站在「願保障同性戀權益,但不破壞家庭制度」的立場上反對民法修正。台灣的民法基礎係參考德國民法而來,但目前德國也尚未允許同性婚姻。再觀法國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後續帶來的抗議事件及性解放問題,都為社會帶來極大衝擊。建議台灣應在對社會最小衝擊的前提下,給予同性戀者最大的保障。

  空軍官校趙哲一助理教授則根據憲法第242號、362號、552號、554號、647號、712號的大法官解釋指出,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修正「民法婚姻制度」或制定「同性婚姻法」都違反憲法文義及大法官解釋,即使立法院三讀通過也會失其效力,應正視同性婚姻違憲的事實。

  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團隊召集人鍾宜芳則指出,「婚姻平權」就字面理解就是婚姻關係上的雙方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力且是受法律保障的;既然同性戀者也一樣的努力工作與確實納稅,善盡國民義務,為何法律不能給予相同的婚姻保障?她支持婚姻平權,且認為同性戀婚姻應在民法中落實修正。

  修正民法除有違憲的疑慮外,將帶來許多社會成本?文化藝術基金會陳鳳翔執行長則引用法務部長邱太三過去的發言表示,為同性戀者修正民法972條,將牴觸112個法令、356個條文。她說,法律條文必須逐一修改,政府機關、私人企業的資訊系統也需要更換、全民更需換發身分證,將花費昂貴的社會成本。

  反對者隱憂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會引發性向誤導及愛滋疾病?三民青年中心莊東傑主任說,目前已有研究顯示兒童與青少年對同性較有好感。若政府開放多元性別,則可能導致孩童性向錯亂。另外,也有研究指出台灣愛滋感染多數是由80%的男男性行為產生。21世紀智庫協會委託聯合報的最新調查中雖然有46.3%贊成、45.4%反對同性婚姻,但非常反對多於非常贊成8%,其民意不能忽視。

  同志諮詢熱線南部辦公室陳珍儀志工表示,自己除了是同志諮詢志工外,也是小學老師。從多年教學的經驗與感受,並不認同性別開放會引起混亂的多元性別,並認為學校應該教導學生尊重及友善有不同性別氣質的孩子,才能從小讓下一代接受自己與別人有所差異,不去霸凌與傷害他人。

  「歧視會殺人」主婦聯盟基金會南部辦公室王蘭琦專員指出,同志朋友在成長過成中所遭受許多歧視。曾有同志留下遺書,表示「社會生存的本質不適合我們」即自殺身亡;她真心希望同性婚姻可以合法化,讓所有相愛的人不論性別,都可以在法律的見證下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薛雅文則認為,在贊成、反對雙方沒有共識的情況下,目前尚不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適當時刻。每個人並無男、女性別以外的多元差異,只有男、女性別以外的多元特質。社會應該更加民主;在未通過同性婚姻的狀況下,多數反對者就被貼上恐懼同性戀的標籤,若通過之後,反對者是否更無法表示意見?

  同志朋友也現身表示,從小家人就十分擔心自己被霸凌,成年後更擔心與另一半的生活不受法律保障。而她也擔憂自己若患上重大疾病或早逝,另一半並無決定其手術或財產分配的權益。同性婚姻合法化持續拖延,也就是繼續無視同性戀者的需求。社會應該越來越進步,而非畫地自限,台灣究竟要讓同性傾向的孩子們何去何從?

  現場有贊成同性戀者民眾表達意見,認為學理上愛滋疾病的產生是與危險性行為有關,和同性戀者並無直接關聯。而法律應該要配合人民的需求進行修正,而非要人民去妥協法律的定義。在同性戀婚姻不影響異性戀婚姻及其他人權益的情況下,不應限制同性結婚的權益。另有反對民眾表示,台灣同性戀者只有2%,不解為何要因少數人更改98%人的婚姻制度,並擔憂合法後會加強台灣少子化的情形。

  簡煥宗議員表示,少子化應是家庭結構衍生而成,並非同性戀者產生的問題。法律應被用來保障每一個人與每一個家庭,反對者不同意修正民法,卻也無提出保障同性戀者權益的專法,並未正視同性戀者的需求。若反對者認為同性戀者結婚會衍生其他社會問題而需要公投決定,那異性戀者離婚亦會帶來社會問題,是否異性戀者離婚也要全民公投呢?

  長期關心同志權益的高閔琳議員則疾呼表示,自己身為異性戀者「絕對反對異性戀霸權」!異性戀者在多數優勢下,更應該看到同性戀者的存在與需求。異性戀結婚時都能大方公開、接受祝福,反觀同性戀者卻只能遮遮掩掩;成家最重要的概念應該是「愛」,而非性別,國家應保障多元性別的權益,不能讓法律駕凌於人權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