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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實驗建築暨城市應有對待老房子的特別法令」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16/11/18 / 高市議壇NO.9

  數十年,甚至於數百年的老宅,紀錄著城市的演進,代表著當時的文化與環境紋理,逐漸受到重視,甚而轉為商業空間使用。但因現行的都市計畫法、建築規範,使得許多老房子在整修時必須符合新法,若不小心便成了違建。高雄市議會於11月2日召開「高雄市實驗建築暨城市應有對待老房子的特別法令」公聽會,由吳益政議員主持,邀請學者專家,以及市府相關單位與會討論。

  吳益政議員指出,為了維護城市多元化的風貌,針對老舊房子,應就現行的法律下討論,可有條件原地復舊、重建或者是修膳,讓帶有城市發展歷史痕跡的建築能永續的保存,如同歐洲百年老城或是讓人津津樂道的京都。他提到民眾在壽山下買了一幢老屋,但因一棵老樹拆牆,而無法依據現行的法令恢復原狀,若恢復則成了違建,希望大家能針對法令提供建言,以利修建及保存老屋。

  TABC台灣建築中心楊欽富董事長則引述立委陳其邁在台南地震後,高雄市老屋暨「安全確有疑慮」之建物拆除重建協調會議紀錄。基地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的「安全確有疑慮」的建物,拆除後重建,並加計入容積獎勵仍小於原建築容積或樓地板面積,使得危屋原住戶重建意願不高,他建議放寬容積移轉條件,增加重建意願。

  打狗文史再興會社曾愉芬則表示,在歐洲和日本都有針對老屋相關的法令,他們的作法是劃定街廓,容積移轉,保障屋主的權利。本次會議應該針對私人不具文資價值的老屋保存、修復的法令研討。

  打狗文史再興會社代表蘇傳清律師以新濱老街為例,當初是希望透過實體的建築保存建築工法、文化的價值。從修復建築的過程中,尋找文化、歷史的意義,就是保存老屋中能看到的價值。

  旅居台灣多年的法籍人士、打狗文史再興會社成員藍傑鴻指出,許多人無法分辨經過新工法拉皮後的老屋,和透過舊工法、舊材料修復的老建築兩者的不同,到底要修復的只是老屋的外觀,還是應保存建築內涵的歷史、文化的價值?值得大家深思。

  楊欽富董事長針對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出入道路應淨寬1.5公尺的人行步道。他進一步解釋老屋改建後將沒有騎樓,歷史街區、商店街區、具有公共文化藝術特型建築物,應不受此規定的限制。他也拿六都來比較,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和台灣省對於重建的老屋採取以該合法建築物原容積建築,相較於高雄市以現行的容積重建,對老屋的態度顯然強硬了些,若依該規定,許多鹽埕的老屋都將面臨拆除的問題,因此建議維持原容積是對老屋比較友善的措施。

  吳議員總結,建議都發局與建築師公會、TABC台灣建築中心對於不屬於文資價值的老屋,應鼓勵保存,排除現有的法令訂定適合的規範,並且設第三方公正單位,由此單位來認定不必適用現行法令的老屋。再者,在舊歷史保存和建築物再使用之間取得修復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