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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Ⅰ

文章發布日期:2016/6/21 / 高市議壇NO.4

  高雄市美術館、歷史博物館及電影館等文化機構具博物館及類博物館性質,屬於高度專業,不適合由行政機關辦理也不適合委外經營。為人事、財務更具彈性,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參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於第三次定期大會提送「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草案」,高雄市議會於5月23日召開第一場公聽會,由張豐藤議員主持,陳麗娜議員出席,邀請藝文人士與學者共同參與討論。

  首先,主持人張豐藤引言,本草案計有34條,希望透過專家學者及關心文化的公民團體共同來討論,作為制定「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草案」之參考,盼條例的制定除了提升行政效率、達成組織精簡外,更重要的是必須保有文化、藝術與教育的內涵。

  高雄師範大學美術系陳水財副教授認為,高美館資源不足,需要變革的作法,以現有組織層層疊疊的,缺乏自主性,不適合文化藝術的發展。20年的高美館該是轉型的時候,走向法人化展開新的可能。

  文藻外語大學傳播藝術系連俐俐副教授表示,這幾年,法國文化部已有15間文化場館轉為法人化,法人化在法國已是普及化,他們發現政府的次級機構適合採行法人機構運作。法人化可以解決人事僵化、財政困境和行政效能的問題,建議在這些機構走向自主前,應改造建築物讓美麗的外觀更具吸引力,帶來更高的能見度並吸金,創造更多的財源。她期待三館在走向法人化前,可以先創造亮點。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吳明孝助理教授表示,針對監督機制認為行政法人之機關其主管機關和相關主管必須列席議會備詢;在人事任用上的鬆綁,然專業人員的進用制度必須健全,而任用人員適用勞基法還是約聘雇的規定,皆應受到保障;法人化後為自償率透過商業機制,是否會侵害公共服務的功能,這些都是值得關切的。

  前高美館館長李俊賢指出,高美館的體質是否適合法人化?高美館已20年了,其老舊空間競爭力不足,參觀人數逐年減少,一年典藏經費僅700萬,無法開發典藏品,所以走向法人化後,在空間上必須調整,典藏經費要再提高。

  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林詠能秘書長表示,全世界的博物館中若沒有政府的經費挹注,有很高的比例是經營不下去,即便是法人化也需要政府的預算支撐。法人化後董事長負責場館的政策,營運交由館長來執行,董事會既不能介入第一線的運作也不能任意處理典藏品。

  台北教育大學黃心蓉助理教授表示,藝文界人士對於第二十八條有疑慮,文化機關因業務有使用市有財產時,監督機關得採用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提供,擔心典藏被不當使用,甚至於賣掉。還有對於10年逐步達成15%的自償率,擔心文化機構淪為商業化的經營型態。建議文化局多召開說明會,讓藝文人士了解草案內容。

 

政府在行政法人化推動的背景說明

  行政法人立法自2002年政府以去任務化、地方化、委外化、行政法人化等四化為改革方向推動組織改造以來,除了兩廳院已於2004年轉型行政法人至今超過10年,成績有目共睹。而行政法人法在2011年通過實施後,中央目前主管的行政法人共有4個,包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中央於2015年5月開放地方政府申請行政法人設立,迄今申請設立行政法人者有台中市政府的台中市產業再生發展中心及台中市公共住宅服務中心、台北市政府的台北表演藝術中心、台南市政府的台南市美術館、高雄市政府申請的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是第一個經文化部核准設置的地方行政法人,另一個申請核准的是內政部同意設置的新北市居住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