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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巿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及第27條條文」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16/6/21 / 高市議壇NO.4

  高雄巿屬於粒狀物之三級防制區,常因懸浮微粒造成空氣品質不良,危害巿民健康,市政府環保局於本會期提送修正「高雄巿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中,第16條和第27條針對具一定規模之新設及既存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場所,應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若未設置者予以罰緩懲處。為此,高雄市議會於6月3日召開公聽會,由蕭永達議員主持,議長到場表示關心,蔡昌達副議長以及多位議員也出席聆聽環保團體以及業者、學者的建言。

  蕭永達議員表示,希望透過專家學者與關心高雄市空氣品質的公民團體共同討論,作為「高雄巿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修正的參考。

  屏東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科學家林傑副教授認為此法條中,應該對於新設置的堆置場規定,堆置量達多少必須在幾年完成封閉性建築,而既存的堆置場應給予時間和空間進行改善,如此,較容易達成管制的目的。

  中鋼工會魏肇津理事長會中說明,目前中鋼對於原料儲存場的空污防制採取除塵器、脫硝設備、防塵網、自動噴水設備及噴灑固化劑等五種方法來解決粒狀污染物飄散的情形。而未來將增設光達設備,對粒狀污染物做最佳防範。他要求新設的堆置場室內化,而既存的堆置場應不溯既往。

  要健康婆婆媽媽高雄團長洪秀菊先送大林蒲鳳鼻頭的特產「蒙塵花」給主席及中鋼工會,並請大家了解大林蒲及鳳鼻頭居民的心情,數十年來居民蒙受中鋼煤礦砂灰塵污染,大家的肺蒙塵許久。她也質疑,中鋼的子公司中龍都已蓋了封閉式堆置場,為何中鋼母公司做不到?她認為既有的堆置場不能任由其放置,中鋼改善空污的作法要讓人有感。

  台電公司興達港許家豪副廠長認為煤礦砂放置封閉的建物內會引起悶燒,廠內10年前針對煤礦砂已提出解決方式,對於新設的堆置場我們會採取室內型式管理,既有的堆置場我們也會予以改善。

  高雄健康行動聯盟黃義英認為,高雄巿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及第27條條文是照顧市民、保障未來子孫的健康,應予以支持。而中鋼應做好敦親睦鄰的責任,停止對小港地區空氣的污染。

  要健康婆婆媽媽團邱春華秘書長認為,中鋼每年獲利超過200億元,為何不能用於污染防治,請中鋼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也讓中鋼員工不要暴露於污染環境中。請中鋼工會不要成為資方的打手,賤踏自己的勞動權益!

  地球公民協會王敏玲副執行長表示,中鋼一年貢獻高雄市3,513公噸的懸浮微粒,是中油大林廠的30倍,二氧化硫一年產出17,000多公噸,這些都是不爭的事實。夏天高雄吹南風,中鋼的污染物對高雄市的環境影響甚鉅。我們肯定此修正案對高雄市空氣品質的改善有積極作為。

  嘉南藥理大學食品科技系陳椒華副教授認為,中鋼要逐年將PM2.5(懸浮微粒)降下來,高雄市的產業要升級,降低污染,而此自治條例對改善大高雄的環境有助益。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自104年10月15日施行,有鑑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公布施行後,為配合國家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現行自治條例中對溫室氣體排放源之管制已無法符合實際需求,因而提出修正。

  此修正案中,為進一步削減轄內細懸浮微粒排放,於第16條增定一定規模及既存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並於第27條明訂位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