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屆議會修正三項內規,廢除專案調查小組原提議人不得為小組委員規定,並刪除原提議人不得擔任召集人之修正條文,同時讓非小組議員亦能列席了解專案調查方向與內容。
議會成立專案調查小組現行規定,行之多年,依據議事規則第34條第2項規定,原提議人不得擔任專案小組成員,僅得列席及提供相關資料,第2次定期大會108年12月3日審議通過議事規則第34條廢除專案調查小組原提議人不得為小組委員規定,並刪除原提議人不得擔任召集人之修正條文,另為保障所有議員監督權益,希望讓非調查小組的全體議員也能參與了解調查進度與內容,提供列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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