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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高雄市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18/5/28 / 高市議壇NO.27

  高雄市政府為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加強政府及民間投資,帶動產業創新轉型,有意籌設「高雄市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中心」,以專業、彈性及高執行效率的行政法人運作模式,促進並改善區域投資環境、留住人才於高雄發展,特別依據行政法人法第41條第二項規定,擬定共計33條的「高雄市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草案。高雄市議會為此於4月19日舉行了「制定『高雄市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由張豐藤及林瑩蓉兩位議員共同主持,邀請專家學者及市府相關單位共同探討。

  張豐藤議員表示,高雄產業正面臨轉型,因此促進區域產業發展相當重要,但公務人員在執行面有其困難度,適合採行政法人方式處理可較具彈性,因此有制定自治條例的必要性。

  義守大學吳明孝助理教授表示,設置行政法人的目的就是擺脫公部門束縛,達到人事、財務鬆綁的目標,否則當政府員額不增加,業務量卻越來越大時,公部門多改採委外以勞務採購方式辦理,但過低的委辦經費亦不免造成台灣某程度的低薪現象。因而此一制度要真正吸引人力,除了提高薪資外,也需提供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另以經發局針對閒置空間的管理,他建議應將空間整體規劃及運用等移轉予行政法人來管理,並在業務上實施盤點機制,而非只是將空間釋出招租,在鹽埕、左營、鼓山區等透過文創、藝術、音樂空間的使用,以及房租減免或補助,可吸引人才匯聚,形成創業的聚落。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胡以祥專任助理教授也針對區域產業發展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內容提出修正意見,建議第19條第二項除規範「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應迴避外,也應加列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的親人迴避條款。

  對於自治條例草案第12條規定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而第18條規定執行長受董事會督導,林瑩蓉議員表示每半年才透過董事會監督執行長,間隔時間似乎過長,她並建議執行長應由民間人士擔綱。另外,對於目前眷村的活化僅透過市府推動,軍方態度消極被動,她認為軍方應釋出權力交由地方政府與民間合作,透過法人化去推動眷村整體發展,較能產生更大的轉型契機。

  義守大學吳明孝助理教授也補充建議,若要提高整體監督密度,可在制度上設計,如將董事會開會期間改為兩至三個月,或每個月必須交業務務報告給董事會、董監事等監督機制。此外,他也建議未來在執行上,可由執行長提出專業評估意見送董事會討論,由董事會來決定,並將此機制明定於條例中,除了公開透明外,也讓執行長對董事會負責。

  最後,張豐藤議員表示會整合大家的寶貴意見提供法規委員會審查,以作為修正的參考。他也表示,行政法人的設置可讓人事與財務得到鬆綁,能有效促進新創產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而促產中心設置自治條例內容包括協助投資和融資等有關利益的業務範疇,監督機制必須更明確、嚴謹,以免產生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