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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農地農用精神 放寬農業設施規範─「高雄市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四條修正通過

文章發布日期:2019/7/24 / 高市議壇NO.41

  高雄市幅員廣大,農漁業產值高達數百億元。因應農、漁業民眾作業的需求和管理,高雄市議會早在民國101年6月就已通過制定「高雄市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自治條例」,規範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但因為過去縣市合併前,縣市執行管理的依據不一,反有合法變違法的情事。市府於本會期向議會提出修正案,除了納入海洋局為主管機關之一,同時也放寬部分設施的高度限制,以利農、漁民作業的便利。

  原本「高雄市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自治條例」就明訂高雄市各項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標準,但實施以來許多農民陳情反映,隨著農業機具的更新,原本法律明定的設施限高不利作業,例如農業局原本提案主要是集貨場的部分,從現有的6公尺高度改至7公尺,但在法規委員會審查中,也有議會同仁反映主張放寬到8公尺,甚至是10公尺,最終在大會討論時,朝野議員在放寬高度上也取得一致的共識,惟重點不在於高度是7公尺、8公尺、10公尺,而應該聚焦在是否將申請的集貨場做為農業使用,方符合尊重農地提供給農業使用的精神。

  黃秋瑛議員表示,站在農民實際用於農業的立場,希望農業局可以再放寬,譬如 6 米到 7 米之外,再考慮到8米、9米這個部分高度,是不是一併放寬。

  林富寶議員也主張把農業資材室的高度從原本的3.5米,放寬到4.5米,包括陳慧文、林義迪、李眉蓁、高閔琳等議員也對自治條例的修正相當關注。

  李眉蓁議員則更進一步,希望除了學者專家之外,加入「實際從事農務經營者及農業專家學者組成之小組」,保留經營者發聲的機制,高閔琳議員也主張審查小組的組成和運作機制應更嚴謹,並且落實在條例的修正上。

  高閔琳議員表示,議會同仁都秉持同一個大方向─「農地農用」,想真正去幫助想要合法使用農業設施的農民,特別是原高雄市不會了解原高雄縣的市民、農民的需求,期盼市政府農業局或法制局能夠針對條例內容做出更嚴謹的制定。

  討論後,最大的共識就是能夠容許農民的農業設施高度的限制應交由專業或主管機關來認定,希望農業局本於農民之母的職責,應多多輔導、協助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