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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自治條例(草案)」第二次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19/11/29 / 高市議壇NO.45

  究竟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啟動公民參與審議機制?為高雄市議會11月14日舉辦「高雄市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自治條例(草案)」第二次公聽會的討論焦點。會議由吳益政議員主持,林于凱、李順進議員參與,認為在市府與議會力猶未逮時,由人民提出參與審議,因而擬定「高雄市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自治條例」,以落實主權在民的民主政治精神,將公民參與制度化,開創高雄市政治新格局。

  首先吳益政議員根據10月24日第一次公聽會的討論意見提出,有三項必須釐清,第一,是在市府和議會難以決定政策時,回歸公民參與並決定,以二階輕軌為例,正反兩方意見聲量大,市府與議會難以決定,即可啟動公民參與審議機制;第二,參與式預算公民如何提出以及相關的執行細節;第三,公民審議不能只是意見討論,要做出決議,因此相關參與的細部內容也必須在草案中提出。

  曾參與台南飛雁新村開發案的台灣消費者權益發展協會陳啟中理事長表示,以其經驗指出,公民審議議題並非Yes或No一種答案,而是會提出數個方案,也就是提出更多的可能,而條例中的市府所設「公民參與公共政策審議委員會」應屬幕僚機構,與公民審議方式中的參與人員不能重疊,以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再者,針對參與公民審議的市民,給予一天的公民訓練,而公民審議的會議中正反方代表由公民推派,而非市府推舉的人選。

  研究國外有關公民參與案例的屏東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簡赫琳副教授認同公民參與自治條例的擬定,將公民參與公共政策正常化,過去經常以專家、學者針對議題進行探討,而非專家的意見也應受到重視。另她提到西班牙曾以都市規劃作為公民參與的議題,針對都市的短、中、長期規劃進行討論,而這類的參與者就連外國人也可以參與,非一定為居住6個月以上的民眾。

  林于凱議員則認為自治條例的擬定目的在於讓公民參與能夠實際落實,而自治條例的內容也應保留彈性,以便公民參與的精神確實執行。

  針對研考會認為現行制度中已納入公民參與的機制,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副理事長陳銘彬認為,雖公部門經常強調依法行政,然往往流於人治,市府不願意執行的政策難以進行,新的高雄火車站就是在公民參與下因應而生,如今受到大家的歡迎,而非公部門主動提出。

  高雄市旗美社區大學張正揚校長認為透過自治條例的訂定,可以解決公共政策上的分歧,他也強調民主政治力猶未逮,高雄市訂定此自治條例有民主政治精神進步的重要意義,不過他認為條例的啟動不該是備而不用,仍應該定期開會,才能真正落實法案的精神。

  義守大學吳明孝助理教授認為此自治條例的設計方向應以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為大方向的參考,因此草案必須涵蓋四大主軸也就是法律制度的操作,一是主體,二是發動要件,三是必須經過哪些程序,四是經歷程序後的結果,其約束力為何?否則法案將無法運作。

  最後,吳議員也再次解釋,公民參與的定義介於民調和公投之間,沒有動用到創制與複決權,一種準公投模式,只針對有意見者參與,並非需要動用到社會大眾進行公民投票來決定。他也針對在場的意見表示未來將召開公聽會或協調會,並將市府意見納入細節的討論,讓自治條例能夠順利通過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