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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高雄市智慧共享運具管理自治條例」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17/10/25 / 高市議壇NO.20

  新興的共享運具營運模式,具有減碳、環保及降低私人運具持有比例的優點,但也攪亂了城市的停車秩序。業者以隨騎隨放的方式投放腳踏車,對城市造成的衝擊反應兩極,也進而催生了「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向來重視綠色運具的高雄市議會於9月22日召開「訂定高雄市智慧共享運具管理自治條例」公聽會,希望能訂定鼓勵新型經濟,同時也符合高雄交通需求的法令。這場公聽會由吳益政和張豐藤議員共同主持,並邀請到學者專家、業者及市府官員進行深入探討。

  首先,吳益政議員表示,近年來許多國際資金投注在發展共享單車或機車,希望改善空氣品質並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其採取的商業模式和過去大為不同,透過第三方支付和大數據的使用及廣告的推播,讓新型態浮動式、無樁式的共享載具能分布得更符合需求,提升民眾使用的便利性。吳議員希望能在本次會期中提出共享運具的草案並進行審議。

  張豐藤議員認為,未來很多城市都會遇到像oBike這類造成城市停車秩序混亂的現象,需進一步提出管理機制,然而若只注重在管理層面,那麼原本期待創新商業模式帶來的進步將大打折扣。高雄市要如何制定共享運具管理自治條例,使能真正發揮無樁式運具的優點,或者鼓勵共享運具與大眾運輸連結,讓民眾可以不必擁有私人運具就能在城市自由移動,需要大家一起討論、集思廣益。

  台灣奧致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妍婷表示,台北市日前制定的自治條例對業者而言較為嚴苛,期待高雄市以較寬容的態度對待推動共享運具的業者。她指出市中心土地本即有限,設定固定服務站點有其困難;另外台北市規定業者應支付3千4百萬元的權利金,根本是天價,以土地價值較高的舊金山為例,即便第一年的申請營運費用也不過58萬元。她也指出oBike擁有完整的交通圖資等資料,未來可贈予各縣市政府,作為改善交通之用。

  台灣微拜斯科技有限公司經理林德泰也期盼政府對於共享運具抱持包容的態度,權利金應符合比例原則。至於台北市規定業者投車數量至少為2千輛,他認為業者會就市場需求予以投車,政府不該強制規定下限。

  積極推動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機車的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枝樹,近幾年已逐漸將重心移往租賃市場的規畫與建置,以及租賃電動車輛的開發。由電動二輪車的開發、製造到騎乘環境的建立,再到電池、續航力的迷失突破等,已累積相當豐富的經驗,並首創鎖車、充電一次到位的易速達E-Bike公共電動自行車,也在會中提供建言分享了國外的成功經驗。

  其昜電動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經理鄭雅如指出,在台灣推動電動機車的主要障礙在於充電問題及騎乘習慣的教育。其昜近期在中山大學推出了站點式的租賃系統,全部使用App(手機應用程式)處理註冊、租借、取車、還車及付費等流程,以手機取代作為智慧鑰匙的功能,並且設計還車和充電一併作業的系統。由於電動車需採固定樁方式,希望政府可以協助取得土地和用電權。

  水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堯弘則介紹由交通部與高雄市府合作推廣的Mobility as a Service計畫(簡稱MaaS,公共運輸行動服務,註1),民眾加入MaaS平台後,可先以手機下載專屬App,在輸入起訖點後,提供多種路徑方案供使用者選擇,並有聯合套票的設計,希望藉此快速推動公共運輸的第一哩路和最後一哩路。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系助理教授吳明孝認為,台北市的自治條例無法解決目前各縣市政府執行上的問題,他認為共享運具為新興產業,條例的制定應該朝鼓勵、促進的方向。他指出現在共享載具引發的爭議點,是公有停車格能不能作為業者的停車空間?他建議業者與政府訂定行政契約,解決停車的問題,另權利金等於是購買公共停車空間的規費,可依此概念解決停車空間的爭議。

  高雄市交通工程技師公會理事長吳奇軒認為,共享運具範圍應訂定得更為廣泛,以因應未來新的經營型態;權利金不必規定一定金額,從使用費率當中抽取即可;另限制共享載具的停放空間會與該產業的無樁特性有所牴觸,此兩者間的平衡有待思考。他盼望法令規定應更具彈性,避免因申請路線或站點變更需曠日費時,而影響業者營運。

  文藻外語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系教授賴文泰認為,綠色運具是對的方向,但要提供法源讓共享運具有個進場機制;至於權利金可由業者自行評估,從業者經營角度提出方案來跟公部門對話,並回到市場機制來解決問題。

 

Mobility as a Service計畫

  Mobility as a Service的概念大致是:為了提供靈活、有效、安全及綠色的人員及貨物交通系統,將各種交通方式的出行服務進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