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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 高雄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 草案公聽會--建議保留盈餘以利住都中心營運

文章發布日期:2023/12/6 / 高市議壇NO.93

  高雄市社會住宅大增為1萬8,000多戶,將於114年至116年陸續完工,因而招租、服務、維護及管理業務需求增加,高雄市政府於第2次定期大會提送「制定『高雄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草案」,高雄市議會於10月17日召開公聽會,由法規委員會第一召集人黃柏霖議員及都市發展局吳文彥局長共同主持,邱俊憲、湯詠瑜、李雅慧、黃文益、黃捷、江瑞鴻、張漢忠、張博洋及劉德林議員列席,會中提出招聘各類專才,並保留盈餘以利住都中心營運。

  黃柏霖議員表示,由於康裕成議長要求重要法案要先蒐集專家學者卓見,因第一場公聽會有一些修正意見,故再舉辦第二場,希望彙集執行者的看法。高雄市未來聚焦的8大業務,需要有人推動,才能讓高雄在效率及效能上提升。黃捷議員則詢問人力問題,希望以誘因找到人才。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錢奕綱執行長表示,目前新北市住都中心編制員額58人,面對4,000住戶業務,擔心高雄尋找人才不易,因而建議薪資福利都要比一般企業好。他認為都市更新在北部是顯學,民眾觀念要改變才會成功,並增加住都中心收入。他提到新北市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但未列入自治條例,所以要修正時就不用送議會,而此自治條例第26條規定年度盈餘要上繳,但因新北市住都中心未負責興建,所以盈餘全部上繳監督機關;人才需求方面,他認為大學應有都市更新系,應從基層培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組林佑璘簡任技正表示,此條例中第3條第4款,因住都中心為政府成立的專業機構,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委託的動作,建議將「受託」文字刪除。第9條,董監事的任期可參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作法,以2年、4年交錯聘任的方式,避免產生空窗期;而董事長是否為專任或局處首長兼任,應看行政法人特性。第26條盈餘回繳部分,她認為立意良善,但應等住都中心穩定後再談。另外,她指出人才需要時間醞釀,目前政府已規劃補助學校成立學程,讓學生有學習管道,畢業後馬上進入職場。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吳明孝助理教授表示,行政法人功能在於人事和財務面鬆綁,透過行政法人執行,人才部分可提升專業性,以民間資源找執行者,有留才的作用。行政法人不代表不行使公權力,因適用於社會住宅法,所以為高度的法規,相對公權力較高,因此細部規劃須重視。他建議董事會的組成加入社會福利和社會政策的人才,透過都更可讓都市空間再利用,社會住宅思考更為全面。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夏翠蒂主任表示,條例中使用很多的委託用詞,可以改用「同意」或「指定」,對於未來給予住都中心的業務,用詞可再考量。條例第9條對於董監事的任期有限制,她建議應有穩定、持續性的人員,有利於對民眾的承諾及業務執行。對於盈餘繳回部分,她認為行政法人手上有資金比較好執行,尤其是市府臨時交辦的業務或突發事件,盈餘保留彈性,才能讓住都中心有餘裕執行。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濟學系張桂鳳教授表示,成立行政法人為的是公益性,實現自給自足、居住正義的目標,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今年要在高雄成立南部辦公室,將可讓不動產市場更平穩、更符合需求。她認為條例第3條的「委託」可保留,政府機關加上(構)。第29條有關債務部分,可考量是否加註以自有資產作為舉債擔保。她也建議可成立稽核室,並將行銷公關人員納入組織架構。她認為高雄成立南部辦公室後,必定聘用相關人才,自然也會吸引更多科系的人才進來。

  黃柏霖議員表示,請法制局聽取專家意見後再研究,務必把與中央牴觸的部分刪除,不清楚之處可再與都發局和學者討論,讓條例一次過關。

  都發局吳文彥局長表示,人才需求的確是未來最大挑戰,而繳庫部分屬內部協商,可以再討論。高雄的社宅多半為公私協力來興建,不會影響財政負擔,未來將把重點放在都市更新,由專業人力執行。(圖片來源: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

 

公聽會中建議保留盈餘以利住都中心營運等面向進行,以利執行效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