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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流行音樂中心和圖書館法人化 人事與財務更加彈性

文章發布日期:2017/6/21 / 高市議壇NO.16

  高雄市目前正在進行的重大建設之一流行音樂中心,預計107年年底完工。位於愛河兩側,擁有戶外表演空間、小型表演空間、海洋文化展示中心、大型室內表演空間、小海豚文創產專區、流行音樂展示區及產業社群空間等,基地總面積約11.43公頃,總工程經費超過54億元,並結合高雄輕軌運輸,造型獨具,將來是亞洲新灣區新亮點。

  高雄流行音樂中心是由中央推動,並交由地方政府營運之國家級重大公共服務建設,為國內首創聚焦於流行音樂產業的新世代音樂展演空間。其專業性高,市府希望透過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來營運,全面朝向產業發展,且具公共服務,特於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與「高雄市立圖書館設置自治條例」一併提出,經過議會審議通過後邁向法人化。

  繼105年第二屆第三次定期大會,市府提出「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後,高雄市成為第一個地方政府通過法人化的城市,首先美術館先行組織調整,106年1月1日電影館與歷史博物館接續加入。為能更為彈性聘用專業人員,是為法人化的目的之一,聘用人員不必如之前採一年一聘的限制,在勞健保也有相對的保障,然而對於原任的公務人員必須兼顧其權益,留下或轉職,機關應予以尊重,這部分在審議兩案自治條例時議員們也特別提出關切。

  流行音樂中心的組織型態,將由超過三分之一的流行音樂產業代表,還有市府的代表跟一些營運的代表組成董事會進行相關的營運,與專業文化機構架構大致雷同,不一樣的部分是專業文化機構綜理及獨立執行營運與管理業務為館(場)長流行音樂中心是執行長,名稱上有所差異。

  在財務方面,議員們關心這些場館自償率的訂定,以及自有財產的問題,由於流行音樂中心全面朝向產業發展,扶植整個流行音樂產業的責任,所以自償性的設定較高,文化局將之設定在30%,未來將慢慢拉高,而圖書館設定在5%。至於法人機構的財產到底屬於法人的還是市府的,不動產能否設定負擔也是在自治條例時必須釐清的問題,基本上以圖書館為例,是市府將市有財產交由圖書館這個法人機關無償使用,其中包含了不動產跟其他相關的財產,圖書館只是擁有無償使用權,這些財產還是市有財產。

  雖然交由董事會運作,以流行音樂中心為例,根據第20條,其組織的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還有相關的財產及營運績效,都必須受高雄市政府監督,若董事會違反法令則根據第20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市府可以採取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及停止執行的相關處分,最終決策權還是在市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