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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19/5/23 / 高市議壇NO.39

  未來高雄市民有可能透過電子投票針對高雄市公共議題表達意見。昨晚(4月19日)高雄市議會針對修正《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舉辦公聽會,鑒於去年九合一大選衍生的公投亂象,與會專家學者認為電子投票不僅可以節省人力與經費,簡化投票程序,非得要到投票所,也因此投票日不一定非要與全國性與地方性選舉同日。

  《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自民國100年公布施行至今8年,期間公民社會對於公投門檻等議題多有討論,中央《公民投票法》也已經於2017年三讀修正通過,而《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卻未曾改正,造成地方公投門檻遠高於中央法規的不合理情況。

  吳益政議員表示,中央已經打破鳥籠公投了,地方有待努力。他希望將修正版本提案進入本會期(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討論,若順利的話,可望在下個會期即可公布新修正的自治條例。而此次探討點在第8和13條提案與連署門檻、第15條投票舉辦的時間(是否綁大選)、第16條投票前的發表與辯論。

  南部反空大聯盟發言人李建誠表示,雖然中央的公投法已修正通過,但全台仍有15個縣市的地方公投法仍未更新,甚至還有3個縣市無公投法,不過今年初新竹市議會已經三讀通過,希望高雄市能夠加快腳步。

  台灣公民參與協會副理事長王唯治認為,全國性的公投顧慮較地方多,所以全國性的公投法可以嚴謹些,而地方公投法其正向效益顯著,可以較為寬鬆。透過直接民權的多元性彌補現行制度的不足,且公共議題可以充分討論,同時也能消除大眾上對於公共議題的無力感。他針對第15條投票舉辦的時間認為可以不必交由選舉機關來決定。

  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副理事長陳銘彬表示,從高雄市2008年舉辦全國首例地方性公投高雄市小班制公投案失敗的經驗來看,市府多方阻礙與干擾,不願提供行政協助,如透過里長發送提案文宣等,在提案人與行政機關資訊不對等的情況,是個失敗的公投案。因此他建議自治條例納入可採電子投票的機制,不僅節省經費,投票時間就不一定要與大選同日。

  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李翰林針對第15條選委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以及第16條選委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以公費在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認為一個月和二十八日時間過短,太過倉促,提案人還未表達清楚、民眾也還沒搞清楚狀況,容易造成失敗的公投案。以國外經驗拉長時間的冷靜期,在經過辯論後讓大家冷靜下來好好思考。

  高雄愛樹人團長莊傑任則提出高雄市的公投法能否納入小區域公投的可能性,台灣國際家庭互助會主任龍煒璿表示目前全世界已有53個國家開放住民公投,她希望修正後的公投法可以納入新住民的參與。高雄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理事長黃義英認同第8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市長選舉的選舉人數萬分之一以上。也能讓更多人關心與討論高雄市嚴重的空汙問題。左翼聯盟召集人顏崑泉期待此次修正版本讓民眾便於參與公共議題。

  義守大學吳明孝助理教授則對於能否成案的機制提出問題,中央中選會有一審議會來審議公投案能否成案,其屬合議制的形式,那麼高雄市審議會人選由誰來指定?也攸關公正與否。對於電子投票機制,他認為可以以自然人憑證的身分來進行投票,免除驗證的疑慮;另外建立住民登記制度可以做為住民投票的基礎。

  吳益政議員也提到,若遇類似輕軌具專業性的爭議,納入公投法的可能性,讓重大公共建設的爭議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