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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學術研討」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19/2/26 / 高市議壇NO.36

  日前新北市蘆洲一名林姓男子,因12歲兒子買肉圓沒加辣椒,怒對兒子與妻子施暴,此一「肉圓辣椒家暴案」引發社會嘩然,大聲譴責此暴力事件,高雄市議會特於1月25日下午召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學術研討」公聽會,由議員黃紹庭、陳玫娟、陳麗珍共同主持,盼透過修法降低這類事件的發生。

  根據衛福部的資料,台灣106年虐童報案的件數高達6萬件,公聽會主持人之一陳玫娟議員對這些數據感到擔憂,她認為對兒少疏忽就是虐待,我們應貫徹兒少權利及保護措施,以促進兒童及青少年的身心發展,保障其權益。

  與會中從事幼兒教育多年的國興幼兒園黃佳蓉講師,提到許多家長對於小孩的行為不理解,例如過動等等現象,這其實源自於動得不夠,孩子一天需要90分鐘的動能,透過肢體動能(包括視、聽、動覺的刺激)有效改善孩子的情緒問題,身心足以健全發展。

  而針對青少年的身心發展上,在醫療方面,目前英美先進國家已經將青少年視為一門專科看診,義大醫療財團法人大昌醫院黃凱君醫師表示,台灣目前仍將12—18歲包含在兒科,然而青少年因壓力產生的疾病,還有情緒管理,運動傷害,以及兩性關係等,攸關其身心發展,大家應予以重視。

  具有檢察官身分又是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劉承武副理事長針對法律的部分提出見解,他提到依《刑法》第286條第1項「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規定,「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身心虐待。應將凌虐要件改為霸凌,結果要件僅為身心侵害的程度,社會局就可依兒少權法112條第2項獨立提出告訴的義務了。

  而在場的許智傑和黃昭順立委也表示應修法加重加害人的刑罰,陳麗珍議員也認為應修法減少類似家暴事件發生,以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