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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會組織自治條例 讓議事運作更透明

文章發布日期:2020/1/30 / 高市議壇NO.47

  為落實議事公開、強化議事運作的透明度,高雄市議會於108年第三屆第二次定期大會期間修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23條及第36條,明定會議應公開舉行及其公開方式。

  此次修正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23條及第36條,是根據內政部於107年11月30日所發布的「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第37條條文,明訂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會議應公開舉行及其公開方式,因而配合此準則修正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23、36條。

  第23條修正條文為 本會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

二、會議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於網站。

三、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會議後一個月內及六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四、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此條文修正重點在於明定本會「大會」、「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及其公開之方式。

  而第36條修正條文則為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月○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其修正重點在於明定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