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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環保局撤回「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

文章發布日期:2016/6/20 / 高市議壇NO.4

  引發議員們及各界關注的「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於第三次定期大會審議時,對於修正案市府未向環保團體、產業界充分說明,所產生窒礙難行及爭議,議員們一致要求環保局主動撤回提案,為此,副市長陳金德及環保局長蔡孟裕向議會致歉。

  議會於6月3日上午召開修正「高雄市環保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及第27條」公聽會,聽取官方、學者專家、環保團體及相關產業工會之建言後,下午繼續審議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

  康裕成議長首先對引發環保團體及產業界嚴重爭議的第16條及第27條實施日期由環保局另訂,表達強烈不滿。她說,議會對爭議性如此重大的條文竟無權決定實施日期,「市府太過分」。

  康議長表達議會立場說,議會支持為維護空氣品質及建立高雄成為宜居城市採取更高標準的法令規範,但立法不能窒礙難行,更不能未向環保團體、產業界及市民進行溝通。

  她盼望環保局依議員建議自動撤回「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研議修正為市民接受及具可執行性的內容,議會願意和市府為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兩者平衡及建立宜居城市而共同努力。

  議員們也針對第16條條文要求應將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認為有牴觸中央法規之嫌,環保署對於逸散性的規定是採行五種設施之一(封閉式建築物外,覆蓋防塵網或防塵布、阻隔牆、噴灑化學穩定劑、自動灑水設備),但市府環保局僅侷限於封閉式建築物的規定。

  多數議員也提到,立法應具嚴謹性及可行性,在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要取得平衡,市府未向環保團體、產業界及市民充分說明,建議撤回法案經審慎研議後再送議會審議。

  最後,在議員們一致同意下,由環保局撤回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圖片來源:市議員邱俊憲服務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