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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重大爭議的機制─「高雄市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19/11/29 / 高市議壇NO.45

  近年來公民參與在台灣部分縣市有試點式的發展,也就是在公共議題形成決策的過程中,儘可能讓公民參與審議達成共識,藉由公共的討論與溝通達成共識的審議民主,可以解決代議民主無法實踐民意的公共議題,高雄市議會於10月24日舉辦「高雄市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由吳益政、林于凱和陳若翠議員主持,黃文志議員出席,盼藉由此制度的建立,落實主權在民的民主政治精神,開創高雄市政治新格局。

  吳益政議員表示,透過自治條例的訂定,讓公民參與可以解決政府與地方立法機關解決不了的重大爭議,回到人民協調,以避免淪為政黨利益的操弄。

  由於公民參與需要時間凝聚共識,但政府部門受限於年度預算的執行,林于凱議員則認為,局處所提出的公民參與的案件不必受限於一年內執行完畢,也就是選擇不具急迫性的議題,並給予行政部門比較大的執行空間。

  陳若翠議員說,公民參與促進與公部門的溝通,提出更符合、更適切的政策,經過意見的凝聚與共識,社會更趨向公平與和諧,並督促政府更有效的執行。

  黃文志議員則提到公民參與的力量,以後勁溪願景工作坊為例,他們對後勁溪付出許多,維護優質的溪流環境,嘉惠在地居民,他也希望建立公民參與的機制,未來在共融式公園的設置上將可納入更多民眾的參與。

  隨即,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執行長任懷鳴提出與高雄市部分公民團體討論後的15條草案的版本,包括條例的目的;主管機關;公民的定義;公民參與公共政策審議委員會的成立及任務、委員組成及產生方式、任期及會議召開等規定;審議會設置人員編組之規定;公民參與公共政策制定的參與方式、分別規定其適用情況,及參與式預算編列方式;公民審議結論對市府的約束力與退回程序;編列充足經費,並得設專戶接受贊助;主管機關應進行公民審議成效評估研究;市府應於網站設置專屬網頁,公布相關資訊;建立公開透明的市民參與建言平台及提案方式;議會得經決議,提案送審議會進行公民審議等。

  義守大學吳明孝助理教授針對第八條當中「本府應就年度總預算提列至少百分之一的公共建設經費,以參與式預算決定之,他認為應先定義公共建設經費其涵蓋那些類別?至於列為公民參與的預算,市府機關應將其保留,以便執行。而針對第十條主管機關…所需經費設置募款專戶接受贊助…提出政府不能主動募款,只能被動接受捐款,而運作此公民參與的主管機關應另訂收支管理辦法才對。

  中山大學社會學系萬毓澤教授也針對第八條提出看法,他認為究竟哪些人可以代表全體人民(或者關鍵決議者)來決策,賦予他們強大的約束力,那麼他們是否能承擔政策的政治責任,代表者要如何建立?是其一,審議的程序必須嚴謹,他主張公民共識會議與審議式民調一併進行,不僅要有前測後測結果比較,最後並對整體政策進行說明,而非僅是支持者與反對者的數字顯示。他也主張各局處所提出的公民參與案,應以需求為出發而非從比例考量。

  高雄市綠色協會副理事長王敏州對於自治條例的訂定樂觀其成,當面臨爭議或行政部門無法提出有效的方法時,可透過公民式參與讓政策更永續、更貼近民意。

  而針對市府質疑由副市長擔任召集人、議員、民間團體、學者專家代表組成11至15人的審議委員會的權限,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副理事長陳銘彬表示,審議委員會並無法決定那些公民提案能做與不能做,委員會只是給予審議方式的專業建議,不僅沒有違反地方制度法,也並未剝奪行政權的主導性。

  吳益政議員最後也表示,行政機關面對窒礙難行的政策可提由公民參與來討論,或者立法機關也可提案透過公民參與來處理。他也請在場的公民團體與學者針對今日版本提出修正文字,未來將召開會議進行更細部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