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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17/6/20 / 高市議壇NO.16

  夜市經營型態多樣,有些每天營業,有些一週營業一至兩天,但由於露天市集的緣故,衍生出交通、環境、市容景觀、消防救災及食品衛生安全等相關問題,在人口密集的都市,更是衝擊附近居民生活品質。有鑑於此,高雄市議會於5月22日舉辦「研商『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聽會,由周玲妏和何權峰議員共同主持,陳麗娜和李雅靜議員列席,針對自治條例中緊鄰攤商的土地與建物的同意書比例進行探討。

  依據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前高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次日起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繼續營業。」其申請設置位於道路內之攤販臨時集中場者,另須依據同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規定申請設置攤販臨時集中場者,應由設攤範圍內三十家以上之攤販為發起人,並先取得攤位所緊接面臨或座落之店家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之書面同意後,檢具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管理規約草案及攤販臨時集中場範圍位置圖,交由主管機關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將公開閱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據以上條例,周玲妏議員表示,目前攤商必須取得百分之百當地在街廓裡所有住戶的同意書,她認為每個夜市屬性不同,像一德夜市一週營業一天,而正在申請核准的吉林夜市是每天營業的,應該根據屬性可彈性調整同意書的比例。

  已有50年歷史的一德夜市代表人丁金蒂表示,許多攤商都是一代一代傳襲下來,我們都是靠夜市吃飯的,居民抗議我們太吵,目前我們已逐漸改善,盼能永續經營。我們希望申請核准的條件可以只要有70%同意。

  擁有40多年歷史的吉林夜市管理員許鍟堂表示,三、四年前我們已經開始規劃申請夜市合法化,僅剩兩家住戶反對,無論如何協調他們就是完全不同意,所以百分之百門檻很高,為了合法,我們只好將反對者所處的街道切割,但是對鄰近反對者街道的攤商是不公平的。

  文藻外語學院賴文泰副教授表示,自治條例的第20條對於夜市在市容維護、衛生、交通安全等有基本的要求,攤商自治團體要自我要求符合這些條件,那麼市府才能確保大家有合法的營業權。申請攤商自治團體應向市府提計畫,包含營業型態,如何改善環境衛生、噪音、停車等問題。這當中市政府可以訂定剛性條款,計畫送進來後由委員會進行審查,而委員們也應回到實務層面,針對能夠改善的部分提出建言,讓申請者能確實地進行調整。

  陳麗娜議員表示,此條文的內容沒有明定百分之百,但是否要明定核准得有70%、80%的同意書,在議場上議員們還將再討論。她也向在場的攤商表示,攤商與社區居民共存,這個夜市型態應該是乾淨、舒服的,若是一個高品質的夜市,甚至可以讓住在這裡的居民有光榮感。她也提醒,唯有夜市讓自己再進步,居民看到攤商的成長,接受夜市進到自己的社區的意願才會高。

  李雅靜議員痛批經發局市管處只負責把「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生出來之後,就不管它了,雖然條文上並未載明同意書得100%取得,但經發局卻是實際地執行。她要求市府若確實希望透過自治條例去輔導所有的攤販集中場,就應進行跨部門的協調,且讓攤販集中場的籌備委員會有遵循的方向,否則條例的訂定形同虛設。

  何權峰議員表示,目前條例執行的狀況就是攤商臨時集中場在申請的第一關就被100%同意書卡住,所以根本進不到讓專家學者實質審查的程序,經發局應該在這個條件上採取適度的調整,透過審查機制討論其能否設置、符合地方利益,也能照顧攤商生計才對。

  高雄餐旅大學張書憲副教授指出,都市密集之後,大家對於生活環境的需求慢慢提高,攤商鄰近社區必須有更高的自制力。過去政府對夜市很少提出規範與要求,然而它產生食品安全、環境保護、交通和生活品質的問題,這是城市進步該面對的議題,而我們也該尊重社區的住民對夜市存在的看法。而就條文的修訂,他建議可以設定取得同意書不低於百分之多少的標準,提供經發局部分在執行上的彈性空間。

  最後,周玲妏議員表示,此條例第8條第1項其條文用語可改成「不低於多少的比例」,若同意書的比例愈高,在審查時具有加分效果,這是審查機制上的彈性。還有針對非屬道路上的集中場和非屬商圈的部分,文字上再做一些調整,希望下個會期經發局能把修正的條例函送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