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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氣候變遷 預算應確實編列--「修正高雄市低碳永續城市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21/11/29 / 高市議壇NO.69

  為協助高雄市以永續發展理念落實城市治理,並且配合產業與環境特色,高雄市議會於11月2日召開「修正高雄市低碳永續城市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將既有的「高雄市環境維護自治條例」,名稱修正為「高雄市低碳永續城市自治條例(草案)」,與會者提出應編列氣候變遷預算,並針對修正草案中「高雄市永續發展暨氣候變遷調適會」的組成與落實,以強化高雄市因應氣候變遷之能力,多所討論。

  主持人吳益政議員表示,在中央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還沒通過之前究竟地方可以做什麼,既有的「高雄市環境維護自治條例」將空汙、水汙、登革熱與工業管線等管理包括進來,管理業務龐雜。而高雄市在面對未來城市間競爭及自身永續經營,如何降低轄內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減緩氣候變遷衝擊,朝向低碳城市邁進相當重要。而氣候變遷早已經是這幾年的顯學,本次修正草案希望這個會期能有進展。

  台灣環境規劃協會趙家緯理事長針對修正草案的第十三條,「契約容量達八百瓩以上用戶…於本市擇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太陽能光電系統…」,建議應增加設置的時間要求。另對於原有的第十四條氣候變遷調適會名稱調整為氣候變遷因應推動委員會與中央對接,還有成員比例應調整將民間團體、學者納入,與民間團體成為夥伴關係,也具監督功能。還有草案中可納入氣候變遷預算的規劃。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吳明孝助理教授則提到新修正的草案,應該要定位為基本法還是作用法,前者為實踐政策目標,後者為行政機關對於具體行政事務具有法律上的權限。他也提醒再生能源條例第十二條「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要有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電力,而各地方政府的自治法規可以更加嚴格。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林彥廷研究員則認為環保局只能負責減碳,至於氣候調適由研考會負責,研考會也應扮演統籌角色。因為氣候變遷產業轉型致使勞工的工作權受到影響,所以勞工局在氣候變遷中有其必要的責任,而針對城市韌性部分應由水利局和都發局負責。並建議以社區為本,納入公民參與討論因應氣候變遷的作為。

  黃捷議員則希望因應氣候變遷的草案先求有再求好,她也強調各局處都有責任,其主責應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或副市長來擔任,也希望市長正視此議題,將各局處統合起來,並盼透過此自治條例能夠具執行與落實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