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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原住民土地被劃分為國保1及國保2--「高雄市國土計畫桃源區原住民土地使用權協議」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23/4/20 / 高市議壇NO.86

  《國土計畫法》已於105年5月1日施行,而「高雄市國土計畫」亦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不過原住民地區的土地是以功能分區劃設,但未考量原住民族的習慣,因此高雄市議會於3月23日舉行「高雄市國土計畫桃源區原住民土地使用權協議」公聽會,由高忠德議員主持,會中提出堅決反對原住民地區的土地,被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及第2類的訴求,要求政府尊重原住民的意見。

  高議員表示,在現行國土計畫草案中,桃源區有70%的土地被劃分為國保1和國保2,這樣會影響原住民地區的發展和土地使用的需求及權益,因此堅決反對,同時希望這場公聽會的結果是結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

  前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表示,原住民保留地是提供給原住民作文化傳承、生命的延續及基本的生計權使用,國家不得套用各種法令來管制,桃源區居民就曾因公部門的依法行政而被開罰。因此他認為不管是縣市政府或中央,應堅守「原住民族基本法」,考慮人權問題,國家不應有太多干涉,將原住民的生財管道封殺掉。他聲明堅決反對將原住民保留地劃分為國保1、國保2,希望是農業發展地區第3類及第4類。

  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助理教授林嘉男表示,土地的劃分需先釐清依哪個等級劃分,也可依各別用地判斷,但許多區域都有農牧用地,則需釐清桃源區農牧用地的背後是什麼範圍被劃設為國保地。對於目前土地劃分的爭議,他建議可請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個案釋疑,是否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條件,而「國土計畫法」第15條、23條,是縣市政府可利用的土地管制規則,希望地方政府善加運用。

  臺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執行長塔斯竹幹‧武浪認為,國土計畫法是砍殺原住民的法令,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營建署的規定多有違法的地方,原住民族基本法是原住民的憲法,所以其他法令牴觸都是無效的。他也感嘆中央原民會不積極推動原基法,讓人失望,導致族人生存權被限縮,並表示應依原基法第21條,徵求部落同意,由部落決定土地劃分,尊重原住民族。此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也希望中央儘快定案。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森林系助理教授吳幸如表示,許多國際公約規定應尊重原住民的權利,國土計畫法亦有明定,同時為了達到資源保育和因應氣候變遷的目的,現行的作法卻沒有尊重原住民對自然資源使用的主權,而違背國際間重要公約的共識。同時她擔心如果土地劃分為國保1、國保2後,原本適用的法規主管機關,得從地方政府改為中央,將會影響原住民權益。她也強調國際間明文表示,土地在原住民的使用下,是最能達到生物多樣性,希望政府尊重。

  高議員最後總結表示,原住民地區的土地不接受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第1、2類,只接受農業發展地區第3、4類及城鄉發展地區第3類。此外,建議國土計畫審議會的委員,應有原住民參與,讓政府聽見原住民的聲音。(圖片來源:高忠德議員臉書)

 

針對原住民保留地多劃分為國保1和國保2,會中多位人士反對,並要求政府尊重原住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