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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審議通過「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文章發布日期:2016/6/20 / 高市議壇NO.4

  經過召開三場公聽會聆聽各界建言及議員充分討論,議會於6月14日修正通過「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最快將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高雄將率地方之先,推動專業文化機構行政法人化。

  由於高雄在地藝術、文化等專業人士及團體對市府推動文化機構行政法人化多有建言,議會為讓各界充分表達意見,特別召開三場公聽會後進行「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草案的審議。

  對於各界在公聽會上,質疑一法人三館所是否妥適,議會也做出附帶決議,要求美術館的經營管理須由市府報經議會同意後始得納入專業文化機構的營運業務範圍;另外,針對藝文界人士擔心政府對於機構法人化後補助減少、影響場館營運,自治條例也附帶決議市府補助專業文化機構的經費,於前三年不得低於其改制前一年度原機構所編列的預算總額,第四年起之自償率應參酌未來立法通過之文化基本法精神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規範。

  另外,針對董事會中專業人數的比例,二讀會也修正內容包括專業文化機構董事會組織,在11至15人董事會中明定藝術、文化、教育及民間董事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與美術館業務相關董事為4人,其他場館董事各不得少於2人。

  另有關各界關心館長與董事會之間的權責關係,議會修正自治條例正、副館(場)長由市府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及續、解聘,館(場)長受董事會督導,綜理及獨立執行各場館營運與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