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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18/5/28 / 高市議壇NO.27

  為保障弱勢者的居住權,中央提出8年20萬戶社會住宅的目標,希望透過鼓勵民間興建或活化、利用現有空屋,滿足青年及弱勢家戶基本居住的需求。行政院於106年3月6日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政策,目前台中市已制定相關自治條例,高雄市議會也於107年4月20日舉辦一場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公聽會由張豐藤議員主持,林瑩蓉議員出席,會中邀請市府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深入探討社會住宅興辦期間的相關租稅減免等議題。

  張豐藤議員表示,社會住宅是當前重要政策,希望在高房價時代人人有房住,因此透過土地稅與房屋稅減免,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並祭出地價稅減徵50%、房屋稅減徴20%的政策,吸引房屋出租人投入公益出租人行列,讓弱勢族群能租得起房子。如何在租稅減免下能公平又不影響市場行情則需集思廣益,透過公聽會的舉辦,張議員希望廣納專家學者意見,讓「高雄市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能實質解決社會住宅短缺及弱勢家戶的基本居住問題。

  比對高雄市與台中市的社會住宅稅負優惠自治條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廖欽福教授指出,高雄市所提條例擬訂完善,尤以第4條有關土地稅與房屋稅的減免標準非常詳實。但在實務上,房屋出租人要提出申請就要申報租金收入,有些人為節省稅金,不讓房客將租金支出列入所得稅申報項目,因此廖教授認為要吸引房屋出租者成為公益出租人,應釋出更多的稅賦利多。由於中央與地方的稅法與相關條例認定標準繁複,他建議在法規的擬訂上要注意抵觸問題。另外為了便民,他表示如能讓公益出租人在報稅時,一連上線就能掌握租稅減免結果,將令人更為有感。

  正修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兼任講師張貴財表示,政府出資興建國宅已不可行,不僅好地段的公有地少,居住品質也低落,他相信以「住者適其屋」取代「住者擁其屋」才能讓經濟弱勢住得起。不過張講師指出,目前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意願不高,反觀包租代管能立竿見影減少市場上的閒置空屋。他也建議租稅減免年限5年太短,可參照危老條例放寬至10年。另在自治條例公布前所興辦的社會住宅,其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免追溯期應放寬,從60天延至90天,可增強宣導也利民眾申報。

  高雄科技大學財富與稅務管理系副教授兼所長柯伯昇指出,針對僅使用同一個地號中部份土地或房屋的承作或承租者,自治條例中說明可按使用面積比例減免。柯所長認為此處的「使用面積比例」未經清楚界定,實務上容易產生丈量問題,建議參考公寓大廈以土地持分訂出公設比的方式處理,既清楚也能減少紛爭。另由於第7條和第8條的幾項稅負減免,其申請週期分為40天與60天2種,柯所長建議要一致,避免申請者混淆。另針對60天的申請期限,他提議再予延長,因現代資訊雖說對等,但經濟弱勢者在訊息接收與取得上仍不對稱,能適度放寬對政策執行更好。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陳汶津從地方政府財政平衡觀點提出見解,地價稅和房屋稅是地方政府重要稅源,減免額度高,稅損也會增加。由於市府需補貼租金又得減免租稅,一定會面臨財源少了,該給的又不能少的窘境。她表示能興辦社會住宅或成為公益出租人的經濟條件多屬中上階級,房屋稅和地價稅減少對他們有無誘因值得探討。如果中央政府未明訂減免標準,站在財政平衡的立場應下修稅負額度。陳助理教授也建議,自治條例中應新增公益出租人最短租賃週期、租金低於市價的標準規範,以及租約成立後倘房屋所有權人移轉或因故租賃契約撤銷時的處理方式,以確保政策推動與民眾權益。

  林瑩蓉議員指出,目前市府擬訂自治條例的第一考量是用財損多寡決定誘因,但稅率優惠的多少會影響政策推動的成果。林議員認為,如果未來要走向社會福利政府,選擇租金補貼或是住宅補貼都會影響居住正義的實現。目前規劃自治條例的三種社會住宅興辦方式,公益出租人是實現居住正義的重要指標,不僅公益出租人享租稅優惠,弱勢族群也能選擇離工作近、生活方便的租屋點;包租代管雖也佔大部份,但倘租屋地段偏遠可能乏人問津。由於經濟弱勢者多選擇住在便宜的頂樓加蓋,她提醒市府在地價稅減免上將違建納入評估。由於台北、台中、台南的房屋稅減免達80%,林議員表示房屋稅前二年才漲30%,現訂50%誘因不大,倘能比照提高至80%才能吸引民眾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