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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 高雄市共享自行車發展管理自治條例完成立法

文章發布日期:2017/12/25 / 高市議壇NO.22

  高雄市議會於106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高雄市共享自行車發展管理自治條例」,不僅是全國第一個針對無樁式共享自行車所制定的自治條例,更創下由議員提案立法的首例。

  106年無樁式共享單車引入台灣後,在全台各地造成各種亂象,衝擊各縣市政府對共享運具的管理,也因此台北市、新北市及台中市均提出有關共享運具的管理自治條例。為發展都市生態交通,高雄市議會不落人後,由議員吳益政主動提案立法,並經法規委員會審查與修正後,於第2屆第6次定期大會期間完成二、三讀的立法程序。

  提出自治條例的吳益政議員表示,共享自行車立意良好,能夠協助解決大眾運輸所不及的最後一哩路。高雄市基於鼓勵發展綠色運具及降低私人運具的決心,不但不收取共享自行車業者使用服務區的權利金,對於業者投放的車輛數,也不設定下限,用意在營造一個更為友善的共享單車環境。另自治條例中也特別開放人行道和騎樓,甚至路邊、公有路外停車場或私人開放空間,在取得所有權人同意前提下,都可作為停放租賃或共享自行車的區域。

  同時,自治條例中納入「主管機關得命業者提供騎乘數據之統計分析、自主管理成效、碳足跡及減碳計算數據等相關資料,業者不得拒絕。」,要求利用智慧載具作為自行車服務平台的業者,提供數據資料給市政府,以作為未來交通規劃及城市發展的參考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