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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建立急救諮詢系統做起 提高救護車效率減少糾紛--「高雄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傷病患後送醫院規範研擬」公聽會

文章發布日期:2020/4/22 / 高市議壇NO.50

  近期發生多起救護人員因後送問題與病患家屬產生糾紛,第一線救護人員的作業判斷及流程也成為大家討論的焦點。高雄市議會於4月14日舉辦「高雄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傷病患後送醫院規範研擬」公聽會,由黃捷、吳益政及李雅慧議員共同主持,林于凱、黃文益議員列席,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與會探討,會中達成共識─先從完備急救諮詢系統做起,減少救護車後送醫院糾紛之情況。

  長安醫院急診醫學科陳治圩主任醫師以臺中市為例,危急個案必須送往就近的急救責任醫院,但高雄市消防救護車卻可以開放民眾送至有相關病史的指定醫院,且沒有區分危急或是非危急個案,建議高雄市的規範應更嚴謹,同時呼籲消防局成為第一線消防人員最堅固的靠山,當面臨不合理的投訴時,消防局能協助回覆,並給予完善的法律協助服務,勿讓第一線人員獨自面對司法。此外,他也建議可比照日本,採用退休消防人員的豐富經驗,到指揮中心協助服務或對新進的消防員進行教育訓練,甚至協助向民眾推廣正確的救護資源觀念。

  而救護人員因現行制度所面臨的問題有哪些?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黃鈺翔理事長點出5點,包含外行領導內行(患者意志凌駕專業)、收費制度將導致患者立場轉換(原是資源借用者卻轉為消費者的心態)、公共資源短缺(消防救護資源及人力不足)、現行制度缺乏判定標準(區分醫療運輸及緊急救護)、宣傳效果有限(民眾缺乏資訊管道)等,建議可參考他國制度提高救護車使用效率,如美國西雅圖採取公家救護車分級及公私聯營模式、日本則有急救資訊系統及緊急度判斷系統、韓國也立法明定可拒派救護車的狀況等,皆能做為高雄市改善的參考依據。

  黃捷議員認為消防局應具體提出前端到後端作業明確的SOP及救護分流的判斷標準為何,應視案件進行處理,以免民眾濫用公共資源。盼消防局能將黃理事長的建議與衛生局進行進一步的討論,逐步的改善,讓制度能更完整。

  吳益政議員認為消防局應訂定相關行政規範,才能讓整個過程更明確,避免出現模糊地帶,包含接到民眾報案電話時如何進行分級、救護人員在進行救護時的SOP流程,以及若遇到家屬希望送到指定醫院時,救護人員該如何判斷或拒絕等,都應有完整的規範並向民眾進行宣導,也能讓家屬在事件當下能尊重救護人員的判斷,避免糾紛發生。

  針對送醫過程中充滿許多模糊地帶,李雅慧議員建議,雖然目前密錄器並非救護人員的標準配備,但救護人員執行救護任務遭民眾申訴、挨告或是各執一方的案例也層出不窮,為了保全救護人員及被救護者雙方的權益,以還原事情的真相,期盼消防局能編列預算為救護員添購密錄器。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朱智宇秘書長認為,前端需建立分流的機制,希望衛生局協助消防局建立諮詢系統及一般醫療運輸,例如民間救護車、復康巴士等作為非緊急救護之用。

  黃文益議員表示,曾接觸過家屬的陳情,對於救護流程提出質疑,希望能觀看救護車內錄影,但影像卻已被覆蓋。他認為,保障救護人員最好的佐證紀錄就是救護車內的監視影像,要求消防局在影像保存上應做最妥善的處理,並建立保存影像的SOP,以免需要佐證時,影像檔案已被覆蓋洗掉的情況再度發生。

  林于凱議員認為消防救護車本就屬於緊急救護資源,與一般醫療運輸救護車應有所區分,根據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傷病患經救護人員評估為非緊急狀況並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才得收取費用新臺幣一千七百元。而檢傷分類是患者到院才進行,但大多數消防救護車事後都不會再向民眾收取費用,有真正收費的案件一年才約10件上下,建議前端醫療分流制度衛生局及消防局應再研擬,盼能建立一套預判制度,若能在指揮中心接到民眾報案電話時先進行預判,可減少浪費救護資源,也能做為是否派遣救護車的依據。

  最後黃捷議員做出總結,要求消防局與衛生局合作,儘快建立救護諮詢系統。另外,針對消防人力不足的問題,若消防局今年能爭取到400位人力,仍還差1,000位人力才能滿足高雄市的消防需求,期盼能持續逐步爭取補足。而有關高雄市救護車內影像僅能保存2天的漏洞,黃議員希望可比照黃理事長提出臺南市消防局的做法,於出勤時多備妥行動硬碟,增加容量拉長檔案保存時間,若遇上較為特殊之案例,則可考慮存放在線上儲存空間,以備不時之需,亦能使第一線救護人員多一份保障。

  與會議員未來也將持續推動前端分流緊急救護、醫療運輸業務回歸、緊急救護醫療諮詢系統及救護案導入民間救護車等,增加緊急救護資源使用效能,減少救護車後送醫院糾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