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員姓名:陳慧文
  • 第9選區:鳳山區
  • 服務處:高雄市鳳山區錦田路231號
  • 議員頻道

陳慧文提議修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鳳山區
文章發布日期:2020/8/26 / 高市議壇NO.54

  消費行為無時無刻都在進行中,不論實體交易或線上、網路購物等。陳慧文議員認為,現今社會各型態消費行為較過去多元,相對的消費糾紛也時有所聞,因此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更顯重要。

  陳議員指出,為保障消費權益,各縣市政府皆有訂定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只是相較於臺北與臺中所訂的條例,高雄的部分保護力不足。她舉例,服務處曾接到一起陳情案,一個廠商被兩名消費者(分別為高雄與臺中)投訴,臺中的消保官發文給這家廠商,請他前來協調會,廠商收到文後如期出席,但是,高雄消保官發文給這家廠商要求出席協調會,卻遲遲等不到人。

  陳議員深入探究原因,原來問題出在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她進一步說道,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中,臺中有訂定處罰條例,所以那名廠商就一定得去臺中,否則會被處罰,而高雄沒有訂定罰則。她又舉臺北市為例,根據《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執行機關或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發現企業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將其名稱、地址、爭議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於網路上或媒體公告之。一、企業經營者經執行機關或消保官通知前來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者;二、企業經營者參加前款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協商獲致協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者;三、企業經營者拒絕接受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退還商品或解除契約者。」

  換句話說,就是「我發文請你來,你不得不來,除非你有正當的理由;如果沒有又不來,就把你的公司名稱商品全部都公告。」陳議員說,反觀高雄的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相關的部分僅明列「第十九條企業經營者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通知說明消費爭議申訴、調解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時,不得拒絕。」未看到任何罰則,若廠商拒絕呢?那消費者的權益豈不受到損害。

  陳議員感嘆,這已經不是她遇過的第一個案子了,如果廠商一直置之不理,採取消極抵抗的態度,難道就沒有辦法了嗎?所幸其他縣市有不同做法,對於跨縣市的廠商能達到嚇阻的作用,因此,陳議員要求市府應修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裡面的內容,以保障所有消費者的權益。

 

陳慧文議員要求修改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