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員姓名:陸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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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淑美籲放寬大陸籍船員進入漁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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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布日期:2016/8/18 / 高市議壇NO.6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限於進、出設有暫置區域之漁港,其漁船船主或船長並應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檢查。然而未設暫置區域的漁港,大陸籍船員則僅能待在船上,無法進入漁港卸魚拍賣,陸淑美議員認為此規定實為不妥,要求市政府海洋局向中央農委會反映,應彈性調整。

  90年間基於人權考量為解決中國大陸船員海上船屋問題,漁船主僱用中國大陸船員政策調整為「境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即船員僅得在12浬境外協助漁船主作業,進入境內水域,即須直接將船員送至岸置處所安置,或安置於停泊在漁港暫置區域的原漁船。當時漁業署陸續於宜蘭縣南方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台中市梧棲漁港、屏東縣東港漁港、宜蘭縣大溪漁港等六處漁港興建中國大陸船員岸置處所,另於其他58處漁港設有暫置區域。

  後來,因為中國大陸沿海地區薪資所得提升,中國大陸船員受僱我漁船的人數逐年銳減,再加上兩岸開放觀光,以及與外籍船員規定活動範圍有明顯差異等因素,漁業署從102年10月22日起,推動前鎮漁港劃設中國大陸船員原船暫置區域,擴大該暫置區域範圍至全港區水域及碼頭區域,遠洋漁船所僱中國大陸及外籍船員均居住於原漁船,該擴大暫置區域內的商家及碼頭區域,可供中國大陸船員購物、飲食及休憩活動。

  雖如此,但對於原本就未設立暫置所也無暫置區域的漁港而言,這些大陸籍船員行動範圍嚴重受到限制。陸議員則表示,這樣的規定造成僱用大陸船員的漁船無法進入未設有大陸船員暫置區域之漁港卸魚拍賣,她督促海洋局建請農委會放寬載有大陸船員的漁船,如果只單純進入卸魚拍賣,可進入未設有暫置區域的漁港卸魚拍賣,減少船主的困擾並放寬船員的活動限制。

 

陸淑美議員認為大陸漁工若只單純至漁港卸貨,不應受到暫置區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