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員姓名:陳信瑜
  • 第10選區:前鎮區 │ 小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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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信瑜督促公園分級並建立公民參與機制

前鎮區 │ 小港區
文章發布日期:2016/9/21 / 高市議壇NO.7

  高雄市大大小小公園林立,有鄰近社區的鄰里公園、社區公園,有代表城市意象的市級公園,也有中央級公園,除了中央級的公園外,高雄市的公園均應受《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之限制,然而條例中卻規定對於個人或團體捐贈設施的種類、形式等,由管理機關來核定,此規定將間接造成有心人士對公園綠地的覬覦,陳信瑜議員認為應該就公園性質及重要性區分等級,且明訂開發之限制行為,她更進一步要求,在開闢前應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回歸、尊重市民使用者的想法。

  根據《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管理機關得接受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捐贈公園內各項設施。前項捐贈設施之種類、式樣及設置地點,由管理機關核定之。」陳議員認為,此條文一出,無形又加重對公園綠地的危害,提供了有心人士藉機利用公共用地的機會。她認為,應先就公園性質區分等級,如市、區、鄰里及特定公園等(如生態、植物、文化),同時也要明訂限制其開發行為。

  陳議員也提到,條例中第四條針對管理機關得視公園之規模、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各項設施;然而對各項設施之規模並沒有充分的說明,其第七點還提到「公園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法令作多目標使用者,其設施之設置得依其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且其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等文字,這諸多授權之規定,實在給予行政部門過大的權限,也難怪會引起爭議。

  陳議員認為,公園的定位與價值要先確立,而其確立是應集合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的民意參與、討論,透過公民論壇的機制定位為都會公園、社區公園及鄰里公園等,她也建議研考會應該積極開始籌備公民論壇,要如何運作才符合公民論壇的精神。讓攸關民眾生活的公共議題獲得討論,且凝聚共識。

 

現今的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對於公園內捐贈之設施等,行政裁量權過大,有修正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