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最熱議的話題莫過於秋颱釀災,高雄市災情慘重,因土石流致使燕巢區一家三口身亡,還造成許多民眾家園泡水,農田損失嚴重,大範圍的停水停電帶來生活、工作不便,還有颱風假對雇主和勞方的權益,颱風侵襲大大小小問題湧現,不論是防災、救災和放假都成了大眾關心的焦點。
在「勞基法」與「勞工請假規則」中找不到有關「颱風假」的明確規範,若員工碰到颱風假卻依然被雇主要求上班,則經常衍生照常上班薪資是否可以加倍或事後否補假,或因天候惡劣無法到班,公司是否可以扣薪或扣假等問題。
高議員認為,針對勞雇雙方颱風假問題,目前中央法令條文不夠完備,僅有勞委會於民國八十年及八十三年發布之解釋函(台八O勞動二字第1756號、台八三勞動二字第35290號)內容,確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勞工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以及「如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
也就是說,當地方政府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辦法」宣佈放假後,勞工「可以」不出勤,但產業界實況上仍多以「勞資雙方議定」是否照常出勤。承上,儘管相關法令明文規範勞工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更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等;但對於勞工而言,最直接的薪資問題,卻是仍為「不宜扣發」、「可不發工資」,而非明確規範雇主「不得」扣發勞工薪資。
高議員表示,針對颱風假問題,經常引發勞資糾紛,甚有勞工的安全疑慮與職災發生的可能性,在在造成勞資調處的爭議案件層出不窮;因此在社政部門質詢中,要求勞工局函請勞動部解釋並研議修法,甚至進一步為在颱風天出勤之勞工爭取薪資補助或交通津貼等;確實保障勞工權益,減少勞資糾紛調處案件,同時促進勞雇雙方關係。
此外,對於颱風造成岡山地區大停電,民眾遲遲等不到復電,求助於議員、立法委員,而台電人員也因為各種通報管道而疲於奔命,高議員認為,台電應建立區域性的聯絡通報管道,並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掌握停、復電狀況,以加強受災地區與台電維修調度中心的橫向聯繫,並另設立機動維修小組增援受災嚴重地區,加速搶修進度,以降低民眾的不便與損失。
高閔琳議員關心颱風後復電情形,希望未來建立區域性的通報管道,減少民眾不便。(圖片來源:市議員高閔琳服務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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